2016-12-22 14:27 浏览:183
近日,新疆楼盘于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时,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达成了共识,但对住房公积金的归属产生了分歧。那么,住房公积金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?
刘女士和李先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,2001年刘女士生育一子,夫妻双方均是单位的正式职工。自2011年以来由于夫妻双方沟通交流较少,家庭矛盾不断恶化,夫妻感情破裂。2016年年初,经过协商刘女士和李先生二人同意离婚,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也达成了共识,但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归属产生分歧,刘女士和李先生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于田县人民法院综合三庭法官尹业红表示,根据法条规定,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在离婚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之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;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”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: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: (一)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(二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(三)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,刘女士和李先生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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